释义 |
法律主观: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的手续是: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客观: 《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