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产权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
释义 | 共有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享有相应权利,除非设立居住权的时候侵犯了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关于居住权有哪些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八百八十九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八百九十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八百九十二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的内容有哪些? ①对房屋的使用权; ②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③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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