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如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变更登记情形的;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 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 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2、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3、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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