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嫁妆属不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在婚前或婚后获得的嫁妆,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个人,则这些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果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则该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共同分割。 法律分析 如果女方在婚前获得嫁妆,或者在婚后获得嫁妆,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个人,那么这些嫁妆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是可以要回的。 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结语 女方在婚前或婚后获得的嫁妆,如果是赠与女方个人的,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赠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后获得的财产,如果是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婚前财产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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