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上海大病医保政策 |
释义 |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凡是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都适用。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凡是参保居民患有《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的疾病保障,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2018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 1、参保居民需要准备的报销材料是:身份证、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1、参保居民需要报销医疗费用时,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1号)规定 一、关于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 (二)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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