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一、如何解释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被驳回别人是否可以注册 被驳回的商标是不可以注册的。根据规定,商标注册被驳回后,同一商标重新注册的,商标局是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