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朋友因涉嫌网络直播诈骗被抓 |
释义 | 网络诈骗行为人逮捕条件:可能实施新犯罪、企图自杀或逃跑;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或串供;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 法律分析 对网络诈骗行为人进行逮捕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拓展延伸 朋友涉嫌网络直播诈骗,警方展开调查 近日,据可靠消息,我亲爱的朋友因涉嫌网络直播诈骗而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警方立即展开了全面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网络直播诈骗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给无辜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警方的介入将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并向犯罪分子发出强烈的警示。我们呼吁广大民众保持警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我们也希望朋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希望他能从中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准则,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结语 网络诈骗行为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警方对此高度重视。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对受害人实施报复等情况。近期,一起网络直播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警方已展开调查并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我们呼吁公众保持警惕,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公平、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希望涉案人员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中吸取教训,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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