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权由谁来掌握和运用 |
释义 | 选择之债是指债务人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偿付的债务。选择权一般由双方约定,若未约定则由债务人行使,但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选择权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则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行使。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拓展延伸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行使者及相关责任 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行使者及其相关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权通常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选择权,例如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选择追索债务或解除合同等。行使选择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确保公平和合法性。行使选择权可能涉及到权利的行使方式、时间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此,选择权的行使者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选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多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权通常由债权人行使,需遵守法律程序和义务,确保公平和合法性。行使选择权涉及权利行使方式、时间限制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选择权的行使者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选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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