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是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纪律处分,是一种典型的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行为等。免职是一种组织处理,是对领导干部职务进行调整的一种组织措施,正常免职另有任用不具有惩罚性,因过错免职暂不任用就具有惩罚性。本次事件中大理市委书记被免职就具有惩罚性。 第二是原因不同。 撤职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而作出的纪律处分。免职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体、年龄、能力、实绩、一般错误等情况,对其职务进行调整的组织措施。 第三是后果不同。 撤职不仅撤去原有的职务,对应的行政级别也会一同撤销,只能享受比原来职务低半级的待遇,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这次事件中大理市长(正处级)被撤职后,只能享受副处级待遇。一般情况下,免职是正常的人事调动,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原因而引起的免除现任职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