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注销简易流程? |
释义 |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一)适用主体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是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 (三)简化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二、简易注销的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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