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38、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如下问题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也得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 订立劳动合同 的六、排除法律责任的七、违法法律规定的八、强迫劳动的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