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欠钱又没有写证据,只凭口头证明,能不能还贷? |
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欠钱不还的,债权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第三人证言、电话录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别人欠钱又没有写证据,只凭口头证明,能不能要回贷款? 口头借款没写借条钱也能要回来,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公民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别人欠钱,没有写证据,只有口头证明,才能还贷款吗? 借款给别人要保留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凭证等;3、电话、聊天记录、短信的催收记录;4、证人证言、录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钱借给别人,又没有证据,怎么办? 他人借钱不还没有证据的,出借人需要依法收集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申请支付令等合法的方式来要回欠款。当事人可以收集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欠钱不还,又没写借条怎么办 欠钱不还没写欠条的,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询问是否愿意补写欠条,对方不愿意的,可以开始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欠钱的相关证据,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欠钱,不还,起诉的话,对方又没有钱,名下又没有财产,对方又是被强制执行的人? 欠钱人没有财产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可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查明对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中止执行;但之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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