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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广告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核实
释义
    在广告设计过程中,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非常重要。这包括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和专利等要素,需要提供相应的合法权利证明文件。对于广告内容涉及他人名义和肖像的情况,需要有权利人本人书面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同时,如果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广告公司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为了避免纠纷和损失,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进行规定。
    法律分析
    如果广告内容涉及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和专利等要素,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合法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商标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2、广告内容涉及他人名义和肖像的:
    需要有权利人本人书面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同时约定,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由广告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广告公司可以与广告主约定,因该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广告主支付广告公司因该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赔偿金等一切损失。
    例如:刘嘉玲力士香皂广告、瑶明与可口可乐广告、临终关怀医院使用老人肖像做广告,某医院使用年轻女演员肖像做的流产广告等等,因为欠缺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书面文件而产生纠纷。
    临终关怀医院案例,因为该医院院长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广告公司业务人员而对其由衷产生敬意和信任,未要求该临终关怀医院提供老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广告的书面证明,最终导致广告公司败诉。这个案例的教训是:广告法明确规定使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本人书面同意。无论对方多么值得信赖,无论对方说出什么理由,都要要求对方提供肖像权人本人的书面授权。
    北京某民办医院,未经许可使用某演员的肖像在报纸、车身和网站上发布医院广告,侵犯该女演员的肖像权。原告起诉医院和广告公司、报社,一审判令侵权者各赔偿五万元人民币。医院和报社未上诉,只有广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同意广告公司赔偿2万元,该赔偿款由医院支付。这个案件我们的经验是合同中约定,医院发布的广告侵犯第三者的肖像权,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责任由医院承担,也不放弃减少赔偿额的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3、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小样、广告资料,应当:
    1)广告公司应该把广告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制作一份清单目录,由文件提供者在清单上加盖公章;或者要求对方在其提供的资料上逐页加盖公章。
    2)由广告客户出具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保证其对广告小样和其他资料拥有著作权,如果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由资料提供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即使法院判决由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赔偿责任也由委托人承担。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申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做了一系列申奥的公益广告。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给广告公司几本外事画册,要求广告公司从这些画册中寻找素材,免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申奥公益广告。因这些外事画册上使用的照片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引发了摄影师诉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最终由广告公司赔偿摄影师图片使用费及公证费等。
    4、对方提供的广告资料,不应当含有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早在1997年就发布通知,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字样。
    例子:位于朝阳区东大桥附近的百脑汇电子商城开业前曾经做广告一则,内容是让消费者再等一个月,不用跑到中关村,在百脑汇就可以买电脑。这个广告曾经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诉讼。所幸,原告并未把广告公司列为被告。
    5、其他广告类型不同需审查的文件不同,我将在第三部分阐述。
    建议:今后在签约时,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客户提供的广告资料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客户应承担因此给广告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司法机关或国家机关以判决或裁定、裁决的形式责令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告公司有权向提供广告资料的客户追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结语
    在提供广告内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证书和专利证书等。如果广告内容涉及他人名义和肖像,则需要有权利人本人书面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并约定由广告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小样和资料也需注意相关合法性,应当制作清单目录并由文件提供者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广告客户出具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在签约时,应增加相关条款以防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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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