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天津办理狗证要多少钱 |
释义 | 天津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区域,分别是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和单位养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在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在单位养犬中,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收费标准根据犬只所在区域和类型而定。 法律分析 天津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 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 2. 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养犬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 3. 武清、宝坻和静海、蓟县、宁河地区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缴纳30元。 4、单位养犬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收费,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 拓展延伸 天津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的。该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该条例,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200元。收费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养犬人履行养犬管理义务,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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