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这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依据,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