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村金竹路48号福利中心,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当然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领养孤儿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领养的具体流程。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位抽查等方式核实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会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理收养公证。经查证属实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