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卷烟企业如何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释义 | 作为一家卷烟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是否能够废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一张以调整后的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符合一定条件的卷烟工业企业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条件包括: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分析 作为一家卷烟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是否能够废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一张以调整后的价格。 答:能否因卷烟价格调整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分情况来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凡是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先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管理中重要的凭证。如果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应税收入; 2. 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在3年内; 3. 与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号一致; 4. 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劳务、税率、金额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劳务、税率、金额一致。 如果以上条件满足,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条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作为一家卷烟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询问是否能够废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一张以调整后的价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符合一定条件的卷烟工业企业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因此,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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