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最好能在入职时签,入职时对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可以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离职认为其完全可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那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给其一份无须遵守保密协议的通知即可。 其次,如不能在入职时签时,可选择在提升时或发放年终奖、绩效奖时签订,这时因得到公司重视或面对领取大额奖金时员工也会签订。最不应该签订的时机就是离职时,员工都想离职了,尤其是还想从事公司相同的业务,他怎么可能会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来限制自己离职后从事职业的竞业条款呢? 一、竞业补偿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竞业禁止的限制时间 竞业禁止的限制时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