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解为什么都是原告吃亏 |
释义 | 调解通常是诉讼发起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案件处置程序。调解要遵循的是双方当事的自愿原则,法院作为第三人居中调解。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双方可以快速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止诉讼程序,并可以快速的进入履行程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一定要申请法院就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这样在被告不按时履行义务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就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而且调解是不可以上诉的。同时调解可能出现被告假调真拖,最终还得进入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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