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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释义
    民事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2、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4、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其他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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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