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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有
释义
    可以由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以及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等权利。具体可以概括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
    一、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有哪些?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等。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等。
    二、票据拒绝付款可以背书转让吗
    背书的功能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通常希望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被背书人不能取得汇票权利。每一汇票对该汇票具有独立效力,不受其他票据无效或瑕疵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承兑汇票过期半年怎么办
    即使票据到期半年,票据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仍然是可以请求委托收款银行向持票人付款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都是可以请求相应的银行付款的,票据权利是不会因为您的票据到期半年而丧失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票据权利不会因为票据到期半年而丧失,但毕竟是超出了票据的正常支付期限,因此,在请求委托收款银行付款时,持票人需要向付款银行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具体要说明有关票据的详细情况,包括如出票日期、汇票号码、账户以及开户行等信息,同时要写明延误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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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