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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释义
    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若有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向其追偿。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包括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人损害、存在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建筑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除非自证无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赔偿,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此外,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塌陷造成损害,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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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