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是否已经废弃 |
释义 | 抽逃出资罪未被废除,主体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处罚包括刑罚和罚金。与职务侵占罪相比,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目的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处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国有单位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适用相应罪名和处罚。 法律分析 一、抽逃出资罪是否已经废弃 抽逃资金罪没有被废除。公司发起人、股东构成抽逃资金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三、抽逃出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区别: 1.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 3.犯罪对象不同,抽逃出资罪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抽逃资金罪并未被废除。公司发起人、股东构成该罪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而非职务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相比,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均不同。职务侵占罪主要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侵占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若行为发生在国有单位中,其定罪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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