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保部门管辖的案件种类 |
释义 | 法律分析:1、背叛国家案 2、分裂国家案 3、煽动分裂国家案 4、武装叛乱、暴乱案 5、颠覆国家政权案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 8、投敌叛变案 9、叛逃案10、间谍案的案件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12、资敌案 13、诽谤案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 22、侮辱国旗、国徽案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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