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