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情势发生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
释义 |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通常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上述认定主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是指什么协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如果没有合同,也可以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服、工程图片、工程量确认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能够变更吗 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可以变更。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则当事人协商变更;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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