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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约合同定金一定不退还的吗
释义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3、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约定的特定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规定执行。
    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有以下: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违约责任认定方法有以下:
    1、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
    2、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
    3、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
    总之,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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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