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对象应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实物或不动产,而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互联网虚拟物品存在一定争议。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 2.《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六条: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财产。 3.《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是指表达一定功能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拟物品无法成为租赁合同的对象。对于互联网上的虚拟物品,可考虑采用授权方式使用或者购买的方式获取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