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抵押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偾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一、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有哪些条件 1、设立条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设立抵押权的财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实现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该怎么区分质押与抵押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赔偿该动产的售价;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出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土地抵押贷款的违法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抵押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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