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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空运提单的常用词
释义
    空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重要货物运输单据,具有约束力和不可转让性。它与海运提单相似,但也有所不同。它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作为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空运提单的常用词包括提货单、托运人、托运人托运声明书、预计到港/离港时间、运输申报价值、垫付款、禁运、ETA/ETD、出口许可证、离岸价格、机场离岸价、货运代理、进口许可证、航空公司货运单、中性航空运单、收货核对清单、
    法律分析
    空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空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的条件。空运提单(Airway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空运提单不可转让,持有空运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本身并不表彰所托运的货物,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空运提单的常用词如下所示:
    1.提货单(ShipmentReleaseForm):承运人向收货人签发的文件,用于从货运站经营者处提取货物。
    2.托运人(Shipper):货物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向收货人发货的人或公司。
    3.托运人托运声明书(简称:托运书)(ShippersLetterofInstrction):包括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关于准备文件和付运货物的指示的文件。
    4.STA/STD(SchedleTimeofArrival/SchedleTimeofDepartre):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5.运输申报价值(DeclaredValeforCarriage):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目的是要决定运费或设定承运人对损失、损害或延误所承担责任的限制。
    6.垫付款(Disbrsements):由承运人向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支付,然后由最终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为支付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因运输货物而付出的运费和杂费而收取的。
    7.禁运(Embargo):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在任何航线或其中的部分航线上或接受转机的来往于任何地区或地点承运人任何商品、任何类型或等级的货物。
    8.ETA/ETD(EstimatedTimeofArrival/EstimatedTimeofDepartre):预计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
    9.出口许可证(ExportLicense):准许持证人(托运人)向特定目的地出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10.离岸价格FOB(FreeonBoard):在「船上交货」的条件下,货物由卖方在买卖合同指定的装船港装船。货物损失或受损害的风险在货物经过船舷(即离开码头被置于船上后)时便转移给买方,装卸费由卖方支付。
    11.机场离岸价(FOBAirport):这术语与一般FOB术语类似。卖方在离境机场将货物交与航空承运人后,损失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2.货运代理(Forwarder):提供服务(如收货、转货或交货)以保证和协助货物运输的代理人或公司。
    13.进口许可证(ImportLicence):准许持证人(收货人)进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许可文件。
    14.航空公司货运单(MasterAirWaybill):这是包括一批集装货物的航空货运单,上面列明货物集合人为发货人。
    15.中性航空运单(NetralAirWaybill):一份没有指定承运人的标准航空货运单。
    16.收货核对清单(ReceptionChecklist):货运站经营者接收托运人货物时签发的文件。
    17.受管制托运商制度(ReglatedAgentRegime):是政府对所有空运代理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拓展延伸
    空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运输工具,其相关法规与制度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操作规程》,空运提单应当由承运人签发,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方式、起点、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费和其他运输单证号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提单应当提交给承运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由承运人保存。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提单,或者提交提单有涂改、伪造等情形,海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扣留货物等行政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空运提单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规与制度。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上载明相关信息。提单的使用也应当符合海关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扣留货物等行政处罚。
    总之,空运提单的相关法规与制度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在签发提单和使用提单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语
    空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重要货物运输单据,具有约束力,不可转让,不表彰所托运的货物,且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但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空运提单的常用词包括提货单、托运人、托运人托运声明书、预计到港/离港时间、运输申报价值、垫付款、禁运、ETA/ETD、出口许可证、离岸价格、机场离岸价、货运代理、进口许可证、航空公司货运单、中性航空运单、收货核对清单、受管制托运商制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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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