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货运运输订单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铁路货物运单的作用和内容,并指出公路收费方式存在的问题,包括货车普遍存在偷逃国家规费、道路设施损毁严重、国家治理超载困难等问题。最后,文章呼吁应该采取市场化手段解决公路货运问题,以促进物流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 铁路货物运单是一种运送单据,用于体现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关系。它明确规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车站接到发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应认真审查(整车货物应有货物运输计划),确认可以承运后,车站在货物运单上签证货物搬入日期或装车日期即为受理。 车站接收货物后,就开始负责保管。 对整车货物装车后,发货人需向货运室交付运杂费,换取领货凭证及承运证。(即货票丙联)。对零担货物,接收货物后,发货人持货物运单向货运室交付运杂费,换取领货凭证及承运证。 发货人交付运输费用后,货运室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起就算承运。 我国公路收费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方式收取通行费。这种收费方式存在一些弊端: (1)货车普遍大吨小标,偷逃国家规费,超载成为普遍的运输形态; (2)道路设施因货车超载造成的损毁严重; (3)国家治理超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但并不能有效遏制超载现象; (4)制超的执行监管标准地区不统一,各地运输成本差异悬殊,运价上涨困难,业内缺少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5)与此同时铁路、水运、航空运力增长缓慢,无法有效分流公路货运量,社会物流需求持续大幅攀升的背景下,一度造成国家物流瓶颈现象。 结语 铁路货物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契约文件,对于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关系具有明确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需要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此外,铁路收费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货车普遍存在大吨小标、超载普遍、道路设施损毁严重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五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九条 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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