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过户要什么资料呢?如何办理呢? |
释义 | (一)房地产权属资料,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私章; (四)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属人出售自己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共有当事人应同时到交易管理所申报办理。 (五)卖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应提交: 1、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书(公证词内容须注明被监护人与所有监护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若监护人只有一人须说明是“唯一”的); 2、经公证处公证的监护人保证书(内容须说明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该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其未成年人的利益,并由所有监护人签名),并指定由谁代替被监护人申办交易登记手续; 3、权属人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 (六)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须提供测绘图(《房地产产权证》中没有注明建筑面积的)、经房改单位同意上市的《汕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进行评估,缴交“三金”后,凭《房改房上市买卖交换缴交“三金”证明书》办理; (七)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买方需提交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外籍公民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及其经公证的译文); (二)私章; (三)一寸照片一张; (四)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书)办理,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五)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能到交易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的 可委托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被代理人居住在国外,委托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代理人居住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被代理人为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或有权认证的机构证明(台湾地区需大陆公证员协会认证);被代理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上须注明出售房地产的具体地址、《房地产权证》号码等,并附委托人(房地产权属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私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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