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保险的具体保险项目是什么 |
释义 | 这段文本描述了保险公司按照不同保险类型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规定。主要思想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和保险类型,保险公司会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同时,保险公司也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身体切除费用。 法律分析 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去世,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急性病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有急性病,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急性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有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和赔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表中所列比例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超过两个的,本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脚的,只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属于不同伤残等级的,给付较重的伤残保险金。因事故造成的残疾与以前残疾合并,可以领取较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照较重项目的标准给付,但以前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前列入“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的伤残或因免除责任的伤残,视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4)医疗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发作而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发作死亡,需要进行死亡治疗或者身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支付“身体遣返保险”,但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身体遣返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身体切除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意外伤残保险金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可以获得的一种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一次性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事故发生后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2. 定期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事故发生后分期支付给被保险人。 3. 返还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治疗期满后返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给付方式,但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同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 结语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去世,保险公司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患有急性病,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急性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有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和赔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表中所列比例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超过两个的,本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脚的,只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属于不同伤残等级的,给付较重的伤残保险金。因事故造成的残疾与以前残疾合并,可以领取较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照较重项目的标准给付,但以前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前列入“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的伤残或因免除责任的伤残,视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发作而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发作死亡,需要进行死亡治疗或者身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支付“身体遣返保险”,但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身体遣返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身体切除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