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群租房消防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群租房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私拉电线安装单户电表、出租房厨房未单独设置、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群租导致居住人口密度过大、未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意识浅薄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认清场所,规范装修,安装消防设施,举报投诉,培养习惯,提升能力,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等。 法律分析 一、群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 1. 私拉电线安装单户电表,电线私拉未套管。普通居民住宅电路设计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执行,而一套出租房内通常住了五六家住户,甚至更多,十分容易造成电线短路,电线超负荷运载,导致火灾发生。 2、出租房厨房未单独设置,仍存在使用液化气钢瓶的现象。房东为满足租户的日常生活需求,通常在狭小的租房内通过随意隔断,设立起居室、厨房与卫生间。多数租户为了节约电费仍会选择使用液化气钢瓶。液化气钢瓶使用中极其容易发生液化气泄漏,引发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3、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过道、楼梯口电瓶车肆意停放,胡乱堆放杂物现象严重。安全出口可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安全疏散人员。出租房消防安全要求细则也指出二层以上的居住用出租房应每套至少设有一个逃生口并保持畅通,满足高密度人群的疏散。 4、群租导致居住人口密度过大,原设计防火通道无法满足如此高密度人群的疏散,火灾危险性增加,一旦有其中一户发生火灾,将会直接蔓延至同室的其他住户,且造成逃生困难。 5、未配备消防设施。出租房属人口密集场所,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安全器材,设立安全标识,能有效保障火灾发生初期人员疏散及正常扑救。 6、消防安全意识浅薄,知识匮乏。群租房的租客大多是一些低收入者,这些人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常识了解少,防火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平时做的都是对的,没有出过什么事故。频繁使用电热棒、电炉丝、电饭煲等电器,又不注意安全用电,一旦人离开后忘了关电器,容易发生火灾并最终酿成一幕幕惨剧。 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针对以上这类情况,为了提高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认清场所,规范装修。不要选择用三合板和其他可燃材料隔断的房屋或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以及与仓库、商铺等设置在同一楼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房屋。安装消防设施,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要求在公共区域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在一定规模的出租屋内安装简易烟感、简易喷淋和多功能消防逃生软梯等设施,使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人防、技防相结合,切实提高出租屋抗御火灾能力。 2、举报投诉,消除火灾隐患。一旦身边出现这种情况,请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公司或者居委会,如果限期解决不了,还可以通过拨打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解决。 3、培养习惯,提升能力。针对租住人员普遍缺乏消防安全常识的情况,社区、居委会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实战演练,让租户掌握一定的灭火逃生自救能力,树立消防危机意识,自己也要做到不乱拉电线,不违规使用电器、燃气、燃油等,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为了安全起见,租户还可以自行配置电筒、毛巾、逃生绳和灭火器这四件物品,火灾发生时不要贪恋财物,辨明方向后蒙鼻避烟,匍匐前进,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在群租房内,普遍存在着私自拉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集中使用大量液化煤气瓶,安全通道和出口堆放杂物混乱,人群居住分布高密度,没有消防设施、缺乏消防安全和逃生意识等问题,需要针对性的采取整改措施。 拓展延伸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频繁使用电器、燃气、燃油等容易引发火灾,而不注意安全用电更是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电器、燃气、燃油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安全使用的技术措施。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我们要时刻牢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维护消防安全,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结语 群租房消防安全问题严重,需要引起重视。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认清场所,规范装修,安装消防设施,举报投诉,培养习惯,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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