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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的会议纪要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会议纪要是纪实性公文,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它是根据会议记录和文件整理而成,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会议纪要只是地方政府与下属机构商议政策的记录,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分析
    1、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主要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
    3、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属下各局、委共有商量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
    拓展延伸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如何界定?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其具体法律地位与效力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会议纪要的内容、发布机构、法律依据等。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议纪要作为行政行为的记录和证明,对行政决策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证据效力。但是,会议纪要并非法律规范,不能直接产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会议纪要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和权威性,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具体作用和效力。
    结语
    会议纪要作为一种纪实性公文,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备考性等特点。尽管其在法律地位上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但作为行政文件,政府会议纪要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具体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在使用会议纪要时,需谨慎权衡其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和权威性,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具体作用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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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