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毒罪预备阶段的界定方法 |
释义 | 投毒罪的预备是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购买、配置、存放毒物,选择投毒地点和目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划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时,需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后者的危害程度更大。正确区分二者有助于正确适用刑罚和处理案件。 法律分析 投毒罪的预备,顾名思义是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犯罪工具准备、犯罪对象物色、犯罪实施地点挑选、犯罪实施时间选择等预备工作。投毒犯罪的犯罪预备显然就是对所投毒物进行购买、配置、存放等预备,对所要投毒的地点进行选择,比如水源、容器、河道、水库等,对投毒所要侵害的目标进行了物色,比如针对村居民、牲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是关于犯罪预备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准备”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从准备工具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 1.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后者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后者的危害性要大于前者。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不同。注意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正确处理案件。 结语 投毒罪的预备,指的是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犯罪工具准备、犯罪对象物色、犯罪实施地点选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具有犯罪的故意和对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的目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在划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时,需要注意区分二者的行为时机和危害程度,以便正确适用刑罚、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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