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新闻媒体、新闻单位和实时新闻报道的行为人等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不违反国家法律,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