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无罪释放的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释义 | 可以,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逮捕后,无罪释放属于上面的情形(1),因此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一、错误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只能执行逮捕,而没有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在侦查需要逮捕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执行逮捕时,应有逮捕证。中国法律未规定无证逮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在现在我国的刑诉法及刑事侦查的相关监督法律法规已经逐步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又被无罪释放的这种刑事案件是很少的,可以说几乎没有。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特殊情况,被错误逮捕的当事人是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据积极申请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应该对此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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