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报告时间期限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每个月的十号报送上个月的发电主机信息, 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 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法律依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 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 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 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 报告; (四)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 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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