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该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一旦建立起普通门诊的共付机制,尤其是当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至70%的时候,这就意味着门诊费用与住院治疗一样,可由统筹基金无差异地分担支付。这对减轻职工(尤其是退休职工及困难职工)的门诊负担极其重要而有效。 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得超过2%,这既是为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也是为了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支付的共济分担功能。 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在直系亲属之间互助共济、打通使用。这样做,既能提高家庭成员之间门诊支付的互助共济能力,也体现了家庭自我保障功能。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