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期间是否可以会见 |
释义 | 1、羁押期间是可以会见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羁押的人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其近亲属还可依法与人犯通信,但看守所可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检查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一、疫情期间可以写信给看守所吗 疫情期间可以写信给看守所。通信是居民的自由,无论是看守所的人员,还是普通人员。疫情期间只是限制人员的流动,原则上不限制信件的流动。根据法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二、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奖惩制度如下: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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