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
释义 | 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确认劳动关系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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