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收养弃婴公证,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理收养弃婴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送养人、收养人和被送养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被送养未成年人年龄、条件、收养时间等有关书面材料;收养登记证明相关材料;公证申请书。 一、协议解除收养条件有哪些 协议解除收养条件有: 1、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在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被收养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可自行判断解除收养关系的意义和效果,无需送养人代表被收养人作出意思表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3、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自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终止收养关系。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进行公证吗 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的。但若当事人的收养关系通过公证确立的,则必须要通过公证予以解除。 且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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