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 按 第一审程序 审理时,当事人 增加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 第二审程序 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