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6、吗-啡一百克以上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