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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者过世,无户口子女能否继续承租?
释义
    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而子女则需共同居住才能继承租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个人等。此外,自然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分析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子女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不可以继承租赁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拓展延伸
    继承权问题:承租者过世后,无户口子女是否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者过世后,无户口子女在继续租赁房屋方面存在一定的权利问题。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是以承租者的名义签订的,而无户口子女并非合同当事人。然而,根据法律的保护原则,无户口子女可能有权利继续承租房屋。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条款。一些地区的法律可能允许无户口子女在特定条件下继续承租,例如子女是承租者唯一的继承人且具备居住需要。然而,其他地区的法律可能要求无户口子女重新申请租赁合同或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无户口子女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者过世后,无户口子女在继续租赁房屋方面存在一定的权利问题。建议无户口子女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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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0: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