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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被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做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为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因此,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种有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4,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5,夫妻共同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时,如果夫妻有约定的,首先应当适用约定财产制,以尊重夫妻在其财产关系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夫妻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其约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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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3: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