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补充资料会移交法院吗 |
释义 | 检察院补充资料会移交法院。 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立案决定书》;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 4、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方法如下: 1、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2、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检察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将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公诉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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