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撤销权的含义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新债权人转让之后原债权人代位权有效吗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可以进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债权人不可以撤销 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为:因为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债权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影响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三、债权人死亡前查明财产并转移债权怎么办 债权人如果发现夫妻死亡前转移财产的,若夫妻双方为恶意,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注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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