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
释义 |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一、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建筑工程质检验收标准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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